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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食客举报餐馆售野味反被罚 法院认定"取证食用"不构成免责理由

2026-08-20 41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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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消费者在明知食材来源的情况下,仍选择食用野生蛇类后举报商家,结果与涉事餐馆同时面临行政处罚。该消费者不服处罚决定,以"取证需要"为由提起诉讼,最终被法院驳回。这起发生在广州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关注。

事情始于2024年3月20日晚,消费者张某与友人在广州某餐馆就餐时,特意询问是否有野生蛇类菜品。在服务员明确告知可提供眼镜蛇后,张某点餐并食用。三天后,他向市场监管部门寄送举报材料,指控该餐馆违法经营野生动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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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调查取证,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涉案食品确系野生蛇类制作。同年7月,市场监管部门依据《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》,对张某作出罚款决定。张某随后提起行政复议未果,继而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无论是商家经营还是消费者食用野生动物,均属违法行为。张某虽主张食用行为系为取证,但相关法规并未规定举报必须以自身违法为前提。经查,张某在就餐前已开始拍摄记录,完全可以通过拍照、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,无需实际食用。最终,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维持原判,驳回张某上诉。

主审法官特别强调,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法定义务,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。司法实践表明,打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,不能以实施违法行为作为取证手段。此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定立场,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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